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0]6號)、《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教育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部推進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發展的通知》(銀發[2001]245號)、《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切實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3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適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指由銀行開辦,學校和國家財政貼息(在讀期間),面向在校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生發放的,用于幫助他們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的信用貸款。
第二章 貸款管理
第三條 學校學生工作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全校國家助學貸款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中心”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編制并向山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上報學校貸款申請報告(包括學校經濟困難學生的數量和占全校學生比例,計劃貸款額度等內容);
(二)處理與經辦銀行的往來事務;
(三)審查學院上報學生申請貸款的有關材料;
(四)及時向學校和有關單位通報學生貸款的情況;
(五)管好、用好貸款學生貸款的各種信息資料;
(六)接受學生有關國家助學貸款問題的咨詢;
(七)負責監督貸款學生按貸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八)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包括就業、升學、轉學、休學、退學、開除學籍、出國、死亡、失蹤等);
(九)加強對貸款學生的誠信教育;
(十)貸款學生畢業后,積極配合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負責向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第一次就業的有效聯系方式和聯系地址,學生沒有就業,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聯系方式和地址。
第五條 各學院按照學校要求,根據本學院學生實際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接受學生的申請,并根據學生家庭經濟情況,對學生申請書等材料進行認真審查;
(二)根據學校要求及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和學生的綜合表現,確定貸款名單并公示;
(三)核定每個學生的年度貸款金額。向“中心”送交本學院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相關材料;
(四)做好學生有關國家助學貸款問題咨詢工作;
(五)管理好貸款學生的各種材料及個人信息;
(六)負責監督貸款學生按貸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七)及時向“中心”提供貸款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包括就業、升學、轉學、休學、退學、出國、死亡、開除、失蹤等);
(八)加強對貸款學生的誠信教育,經常性地通過各種媒體、報告、講座及校園文化活動等形式進行誠信宣傳和教育,營造“人人知誠信,人人講誠信”的良好氛圍;
(九)負責催促貸款學生貸款付息;在貸款學生未清償貸款本息前,與其本人和家庭保持聯系,并以書面形式及時向“中心”提供貸款學生畢業去向、工作單位及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十)在畢業生離校前,認真組織本院貸款學生做好還款確認工作;提供其第一次就業的有效聯系方式和聯系地址,沒有就業的提供其本人及家庭有效聯系方式等相關資料;做好畢業生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章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條件
第六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品德優良,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態度端正,刻苦學習,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五)經學校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學費、住宿費);
(六)符合約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處罰,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分者;
(二)休學期間;
(三)學習態度不端正,學習不努力,成績下降并出現不及格課程者;
(四)有吸煙、酗酒、迷戀網絡等不良行為者;
(五)已獲資助足以支付其本人的在校學費、住宿費支出者。
第四章 貸款用途、額度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主要用于支付貸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住宿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每學年學生申請貸款總額為學費、住宿費總和(各學院每年借款人數原則上控制在本院人數的15%以內,最高額度不超過6000元)
第五章 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在每年的規定時間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填寫提交以下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2、本人學生證、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證明);
3、學生家長(直系親屬)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
4、鄉鎮、區級以上民政部門關于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
5、銀行、學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學院組織申請貸款學生統一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完備性、真實性,進行初審,審查結束后進行5天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簽署意見報“中心”。
第十二條 “中心”對學院提交的材料審核匯總后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條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經辦銀行審批后,學校組織與已批準的學生簽訂借款合同。
第十四條 貸款由銀行劃入學生專用銀行卡,學校實行批量代扣用于繳納本人的學費、住宿費。
第六章 貸款期限、利率、貼息
第十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根據學生在校期間、就業及收入情況和國家有關規定綜合確定,對四年制學生每筆合同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其他學生的貸款期限隨學制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如遇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貸款學生在校期間享受財政和學校提供的全額貼息;畢業后,自畢業的下月1日(含1日)開始自付利息。當貸款學生出現休學、退學、開除學籍等情況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休學的學生復學后,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1日。貸款學生因違約造成的罰息由其本人全額支付。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
第十八條 借款合同為約束有關各方的法律依據。除以下情況外,借款合同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
(一)貸款學生轉學時,必須還清貸款本息,學校方可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二)貸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時,學校將采取立即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方可為學生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九條 對于畢業后繼續升學的貸款學生,可在畢業前向學校提出展期申請,并提供升學的相關證明。學校審查同意后,統一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批準后由“中心”為其辦理展期手續。
第八章 貸款的校內管理
第二十條 貸款學生必須按時參加學校(學院)組織開展的專題誠信教育和金融常識教育。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貸款學生建立貸款檔案(包括與貸款學生相關的材料、憑證、參加誠信教育情況等),按照銀行的要求進行日常信貸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貸款學生合理使用貸款,并接受學校的指導和監督。獲得貸款后,如發現有瞞報家庭成員及經濟收入,弄虛作假的,停止貸款,并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九章 貸款的償還
第二十三條 貸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學校組織辦理還款確認手續,登記扣款賬號,確定畢業后家庭固定聯系人、本人和擔保人的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學校在貸款學生畢業離校前,將其貸款情況和誠信檔案存入學生個人檔案,如實向用人單位通報學生的貸款信息,請求用人單位督促學生按時還款。
第二十五條 允許有條件的貸款學生提前還款。提前還款時應提前15日向學校提出申請,辦理提前還款申請審批手續,銀行同意后,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還本付息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并根據需要提示學生按期還款。畢業學生按銀行要求,按時足額將貸款本息存入其預留賬戶,銀行定期扣款。
第十章 違約學生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約學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
第二十八條 對于違約學生,按照貸款合同約定,銀行、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學校有權采取如下措施:
(一)將學生的違約情況提供給其他銀行等金融機構和相關單位,記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
(二)在大學生就業網、學歷文憑查詢網、國家助學貸款網等網站公布違約學生相關信息;
(三)在有關媒體上,公布違約學生的相關信息;
(四)向其家庭和用人單位及擔保人通報情況;
(五)必要時,銀行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與上級部門和銀行的有關規定不符的,按上級部門和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