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具有我校正式學籍、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本、專科學生。
二、申報辦法
1、個人寫出書面申請,如實反映家庭經濟情況,班級評議后,由班主任負責推薦。
2、院(系、中心)審核批準后安排崗位。
三、 限定條件
1、勤工助學學生上崗后,無特殊情況要利用課余時間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否則視情況減發勤工助學金或取消其資格。
2、勤工助學金主要用于個人必要的生活與學習支出,不許鋪張浪費,否則取消其勤工助學資格。
3、勤工助學期間因違紀而受處分者,終止其勤工助學工作。
4、勤工助學人員每學年調整一次。
四、工作安排
1、勤工助學崗位限定在學校內的有關單位、部門、生活和教學等場所安排。
2、工作強度應不影響勤工助學者正常的學習任務。
五、發放辦法
1、勤工助學金按5元/次,每月30 天計算。每人每月發放150元,每年發放十個月,發放時間為每月十五日。
2、發放比例最低不少于本院(系、中心)學生總人數的10%。
3、有關用人部門審定工作量,根據考勤確定發放金額,并于下月3日報各院(系、中心)學生工作辦公室。
4、各院(系、中心)統一填寫勤工助學款發放表,由院(系、中心)負責人簽字后報財務處,財務處將實際發放的勤工助學金直接劃到學生個人銀行卡帳戶,不發放現金。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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