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材[2007]8號文件)和山東省教育廳、財政廳《關于認真做好我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魯教財字[2007]18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對象
1、適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本、??疲òǖ诙W位)學生。
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
1、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2、學院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為組長,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副組長,學院輔導員等擔任成員,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3、以年級(或專業)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或專業)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級(或專業)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或專業)范圍內公示。
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
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需持有《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附件1),并加蓋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公章,以證明家庭經濟狀況。
2、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需參照山東省教育、財政部門制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及濟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07年濟南市市五市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人均260元),結合學生日常消費水平進行認定。
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設置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別困難三個檔次。
四、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程序
1、每學年開學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布置啟動全校認定工作。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2、各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結合學生日常消費水平,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每學年組織民主評議,認真確定本年級(或專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學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3、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本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提請復議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4、 各學院應按照《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并及時更新。
5、各學院將審核通過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和匯總表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后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求
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院認定工作組、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3、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在每學期結束之前,對需要進行家庭經濟困難申請的在校學生,向其發放《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根據個人情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4、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過程中應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5、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在由認定評議小組進行評議時,可只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6、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學院認定工作組每學年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7、學院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學院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院應在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和后續資助工作中及時作出調整。
8、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學院應對經確認后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的生活及學習狀況進行實時監控,并采取相應的資助措施,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的學習和生活水平。
六、附則
1、本辦法自2007年9月開始執行。
2、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