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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研究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2022/06/14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財教〔2021〕237號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動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根據國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等要求,結合國家社科基金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來源于中央財政撥款,是用于資助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發展、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管理,應當以多出優秀成果、培養優秀人才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律、強化績效、依法規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規劃,結合國家社科基金資金需求、國家財力可能和績效結果等,將項目資金列入中央財政預算,并負責宏觀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社科工作辦)依法負責項目的立項和審批,并對項目資金進行具體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所在省區市社科工作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配合全國社科工作辦對項目資金進行具體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項目責任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管理體制和制度,完善內部控制、績效管理和監督約束機制,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責任和權限,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負責。

第九條 根據預算管理方式不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管理分為預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 項目資金開支范圍

第十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第十一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業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圖書、收集資料、復印翻拍、檢索文獻、采集數據、翻譯資料、印刷出版、會議/差旅/國際合作與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二)勞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社科研究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設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租賃設備以及對現有設備進行升級。

第十二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責任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責任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三章 預算制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和資金開支范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預算。直接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收到立項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預算編制。無特殊情況,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資助。

第十四條 項目預算經項目責任單位、所在省區市社科工作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審核并簽署意見后,提交全國社科工作辦審核。未通過審核的,應當按要求調整后重新上報。

第十五條 跨單位合作的項目,確需外撥資金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并附外撥資金直接費用支出預算。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項目責任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間接費用由項目責任單位統籌安排使用。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理合規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項目責任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項目責任單位不得在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間接費用基礎比例一般按照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如下:5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4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為3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為20%。

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后,依據結項等級調整間接費用比例,具體如下:

(一)結項等級為“優秀”的,50萬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6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5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40%。

(二)結項等級為“良好”的,50萬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50%;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4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過30%。

(三)結項等級為“合格”,或以“免于鑒定”方式結項未分等級的,間接費用比例不再提高。

項目在研期間,可按照核定的基礎比例支出間接費用。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后,依據結項等級確定間接費用比例。

第十八條 項目預算有以下情況確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項目責任單位、所在省區市社科工作辦或在京委托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報全國社科工作辦審批。

(一)由于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減少項目預算總額的;

(二)原項目預算未列示外撥資金,需要增列的。

第十九條 項目預算有以下情況確需調劑的,由項目責任單位審批或備案。

(一)設備費預算、外撥資金如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項目責任單位審批。

(二)業務費、勞務費預算如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并報項目責任單位備案。

(三)項目在研期間,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項目責任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后可調減用于直接費用。依據項目結項等級確定間接費用比例后,間接費用由項目責任單位商項目負責人,從項目經費中調劑安排。

項目責任單位應當根據科研項目的實際需求及時辦理調劑手續。


第四章 包干制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包干制項目無需編制項目預算。

第二十一條 包干制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本著科學、合理、規范、有效的原則自主決定資金使用,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開支范圍列支,無需履行調劑程序。

對于項目責任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由項目責任單位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項目負責人意見基礎上合理確定。

對于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科研需要和相關薪酬標準自主確定,項目責任單位按照工資制度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制定項目資金包干制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應當包括資金使用范圍和標準、各方責任、違規懲戒措施等內容,報全國社科工作辦備案。


第五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二十三條 全國社科工作辦應當根據不同類別項目特點、研究內容、資金需求等確定資助額度,在立項或預算回執獲批后30日內,將經費撥付至項目責任單位,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項目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有外撥資金的,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資金按資助項目預算撥至合作研究單位,并加強對外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項目負責人應當結合科研活動需要,科學合理安排項目資金支出進度。項目責任單位應當關注項目資金執行進度,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實行預留資金制度。預留資金在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后支付。未通過審核驗收的項目,預留資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條 項目資金應當納入項目責任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 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勞務費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項目資金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責任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干制。對野外考察、數據采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項目責任單位要切實強化法人責任,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

第三十條 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創新服務方式,讓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科學研究。應當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責任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應當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機制。

第三十一條 項目研究完成后,項目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如實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

有外撥資金的項目,外撥資金決算經合作研究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項目資金決算。

第三十二條 項目研究成果首次鑒定的費用由全國社科工作辦另行支付。首次鑒定未通過需組織第二次鑒定的,鑒定費用從項目預留資金中扣除。

第三十三條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通過審核驗收后,結余資金由項目責任單位統籌安排用于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后續研究的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第三十四條 對于因故被終止執行或被撤銷的項目,全國社科工作辦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退回結余資金、退回結余資金和績效支出、退回已撥資金處理。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全國社科工作辦。所退資金由全國社科工作辦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統籌用于資助項目研究。

項目責任單位發生變更的項目,原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新項目責任單位轉撥需轉撥的項目資金。


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全國社科工作辦應當建立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制度,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效益進行績效評價。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健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參考。

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條 項目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依規管理使用項目資金,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虛假編報項目預算;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項目資金;

(五)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六)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七)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八)在使用項目資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應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九)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項目負責人使用項目資金情況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全國社科工作辦、審計署、各省區市社科工作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項目責任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復。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按規定對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 審計署、全國社科工作辦按規定對項目責任單位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項目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條 各省區市社科工作辦和在京委托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項目責任單位加強內控制度和監督制約機制建設、落實項目資金管理責任,配合財政部、全國社科工作辦開展監督檢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第四十一條 項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規定,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動態監管資金使用并實時預警提醒,確保資金合理規范使用;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保證項目資金安全。

第四十二條 項目資金管理建立承諾機制。項目責任單位應當承諾依法履行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并認真遵守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違反承諾導致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對項目責任單位和科研人員在項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應當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

第四十三條 項目資金管理建立信息公開機制。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決算、項目組人員構成、設備購置、外撥資金、勞務費發放以及間接費用和結余資金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全國社科工作辦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資金分配使用、審核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項目責任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成員在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不按規定管理使用項目資金、不按時編報項目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社科基金各項目類型,以及教育學、藝術學、軍事學三個單列學科。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6〕3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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